(一)贯彻中央和省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以及有关国际公约、条约;参与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政策文件,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。
(二)按照区政府对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,编制各业年度工作计划;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结构调整、资源配置、产业间的综合平衡、项目管理及基地建设;指导全区农业生态体系建设。
(三)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规划,引导区农业经济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;组织实施农产品品牌创建,抓好农业标准化、农产品质量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(四)编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,实施科技兴农战略,审定重大农业科技项目,抓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;组织发布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;负责农业类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职业教育、农业类技术职称评审工作。
(五)组织实施全区森林资源、野生动(植)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;负责全区林地管理工作;指导各类商品林、风景林的培育和林特产业的发展。
(六)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,协调海洋与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,负责本海域生态保护和海洋环境监测,负责渔业行业安全生产。
(七)依法行政,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抓好农业各类专业法律、法规、条例的贯彻执行和指导监督,抓好安全生产。
(八)指导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;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。
(九)负责农业发展基金、农村劳动积累工等农业投入积累机制的建设;指导监督镇(乡)、村农业发展资金的筹集、使用;承担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,管理农业开发资金及有关农业资金。
(十)组织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调整评估及动态监测,为全区农业区域布局提供决策依据;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。
(十一)按国家规定对农业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;做好局属单位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工作;加强农业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(十二)负责做好农业机械化、森林防火、环境绿化、农村能源等工作;参与农业外事、外资、外经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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